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都能享受以下五条优惠政策
 
A.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条件:由企业或个人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导致。
 
B.技术人员获得股份,可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条件: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情况下。
   
C.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条件: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的内地货物;另安企业申请货物属性和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D.境外购买飞机,享受规定增值税
 
  条件:国内租赁公司或子公司,飞机载重25吨以上并租赁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
 
E.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
 
  条件: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后者进口以及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早前以香港、新加坡等地区的税收政策为例,推测上海自贸区应该给出的配套税收优惠几乎都没有,倒是政府对自贸区税收环境着手力度更大。
 
  甚至对其中比较复杂的融资租赁行业单独做了优惠
 
政策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①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④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增值税差额征税和即征即退执行。
 
  另外对金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从政策统一就可以看出,四大自贸区其相同点都在探索同一套治理体系。天津、广东、福建三个自贸区都在等着看“先走一步”的上海自贸区经验。税制改革的可复制、可推广,却绝不是毫无缝隙。所以其他三个区在借鉴上海经验的同时,在政策上也做了调整。